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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遗产 生母继母争夺监护权

www.hmszls.com 2025-05-23 婚姻家庭

日前,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块遗产继承纠纷案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遗产分割协议。

法庭审理查明:原告方女性是死者郭先生的老婆,被告郭老先生、熊女性是死者的亲生爸爸妈妈,被告郭-女是死者与前妻徐女性的婚生女。郭先生和方女性于1997年2月结结婚以后,郭-女就一直随他们一同生活。郭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,方女性、郭老先生、熊女性等曾就遗产的分配进行了多次协商,并先后两次签订遗产分割协议。其中首次签订协议时,徐女性作为郭-女的监护人参与并在协议上签了字。在徐女性未在场的状况下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,协议内容约定原告的利益份额有所增加。后因房子过户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,方女性起诉至法院。

庭审中,各方当事人对于郭先生和方女性的一同财产、一同债务一致认可。原告方女性对徐女性作为郭-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“遗产纠纷案”提出异议。她觉得,自从她与郭先生结结婚以后,女儿就一直和他们生活在一块,8年间自己虽为继母但也尽到了教育、抚养女儿的义务,而作为生母的徐女性却多次拒绝给抚养费,甚至在郭-女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抚养费后还故意“失踪”逃避责任;郭先生过世后郭*才搬到生母处居住,自己应是郭-女的监护人,并对徐女性此时争夺女儿监护权的动机提出质疑。徐女性则辩称,自己是郭-女的生母,理所当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,遗产继承协议应当由其代表郭-女签字才生效。

因双方就此争议较大,法院随即进行释明,需要当事人先通过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。随后,居委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并在征求郭-女的意愿后,指定徐女性为郭-女的监护人。

法院审理后觉得,依据国内民法典和民法典,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社区居委会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。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、和睦团结的精神,协商处置遗产分割问题。经法官反复耐心调解,双方当事人终于在首次遗产分割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建议,妥善解决了这一纠纷。

Tags: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监护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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